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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出借车辆 管理不善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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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红燕  发布时间:2012-06-18 10:15:41 打印 字号: | |
  借用他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摔伤致死,两方车主、肇事司机双双被告上法庭。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11年9月,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原告李某的母亲方某)在行驶途中与被告邹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方某被摔在地上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和邹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行为基本相当,应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方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王某的摩托车所有权人系王某的儿子小王,被告邹某驾驶的摩托车系从其堂弟邹先生处所借,而邹先生的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邹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搭乘王某摩托车的方某死亡。双方出事的摩托车均系借来的,由于被告邹先生系被告邹某所驾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是没有依法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被告邹先生对原告的损失在应当购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应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与邹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故王某与邹某在交强险范围外对原告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小王明知被告王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而出借摩托车,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故小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邹先生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0元,被告王某、小王赔偿原告18538.8元,被告邹某赔偿原告18538.8元。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宋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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