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快执行到位了,你们真有办法!”6月18日下午,当家住广州市珠海区江西路的张某从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被执行人用于抵债的轿车钥匙时,感激和钦佩之情溢于言表。
去年3月6日,被执行人易某高向当时的同事张某借款12.5万元在长沙购买一台“雪佛兰”小轿车,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依法作出了由易某高在10内偿还张某借款12.5万元的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湘阴县玉华乡,雨花区法院将该案依法委托湘阴县法院执行。
在湘阴法院6月4日接受委托后,承办法官次日便到了位于湘阴县玉华乡的易某高家中执行,却被告知其一直在外打工,在查询银行、工商、房产等部门后,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当案件执行进入了僵局时,委托执行的材料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被执行人易某高还有个哥哥住在长沙,并且他去年借钱购买的那台小轿车就是登记在哥哥易某名下。执行法官多次与易某高及其妻子丰某、哥哥易某乔联系沟通,并邀请张某、丰某、易某乔及当地的村组干部召开执行协调会。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易某乔以“雪佛兰”小轿车代为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一起异地法院委托的执行难案在半个月内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