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汨罗法院对一起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5日22时30分,被告人吴某驾驶湘A6T969号解放CA102102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567KM+900M处,将同向行走在道路西侧的行人彭某某撞至路基后驾车逃逸,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8月22日9时,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6.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好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亲属也对被告人吴某予以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