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汨罗市李家?F打鼓村人,不思悔改,一错再错,如今已经三进宫。1999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8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0日,汨罗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接到朋友姜某某(在逃)的电话,告诉他在汨罗市新火车站“城乡旅馆”后面的一家麻将馆门前停着一台三轮摩托车,要其去偷。曾某某赶到麻将馆后见三轮摩托车没有锁大锁,便将车子推出十余米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车打发,骑至姜某某家旁边的竹林里,然后打电话告诉姜某某车已经偷到并要求其去销赃。后被盗的三轮摩托车被失主周某某在姜某某家中找到并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3100元。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盗窃三轮摩托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盗摩托车也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