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楼房间的水渗漏到原告4楼新装修的家中,造成原李某告损失3万余元。协商未果之下,原告将开发商王某、501室房主蒋某、自来水公司一起诉至法院。日前,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已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
原来,2010年6月开发商王某向自来水公司申请对包括原告李某401室在内的23户 进行分户立表,进行水改,并收取了各购房住户水改经费。当自来水公司进行表前水改分户立表工作后,表后水管的安装、碰通、试水等工作均由开发商完成。2010年10月23日,开发商在入户水管安装、碰通、试水过程中,蒋某购买的东栋501室内大量出水,渗漏到楼下401室内,将原告李某的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全部损坏。损坏程度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新装修家居及财产损失为31800元。原告李某支付了鉴定费1000元,合计损失32800元。另外,501室房主蒋某于2006年4月购买了获得东栋501室住房一套,未进行装修与居住,该房屋内的入户水管未安装阀门与龙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501房主蒋某获得房屋后,对室内水管未安装阀门与龙头且未要求开发商安装,留下了房内出水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进行水改工程时不闻不问,致使水改过程中室内大量出水渗透到原告家中,损坏了原告家中的装修、家电及家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开发商王某在表后水管安装、碰通、试水过程中,未对每住户房屋内的水管逐一进行检查,是否符合接水要求,特别是对自己开发的商品房未安装入户水管与龙头,便草率接水、碰通,导致501房主蒋某购买的房屋内大量出水,渗漏到原告李某家中,造成原告家中的装修、家具及电气等损坏,被告开发商王某应负损害事实的主要责任。被告自来水公司只负责表前部分的安装施工,表后的水管安装、碰通、试水都是被告开发商王某实施与完成的,与其表后工程所发生的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故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开发商王某、501房主蒋某连带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3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