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老王在岳阳某小区从事保安岗位工作,因工作时未按规定在室外站岗导致被“东家”勒令其辞职。事后,老王向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物业公司向老王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某物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最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0年10月5日零点,被告保安员老王当班。因天气寒冷,未带御寒衣物故与其他当班保安未按规定站门卫岗,转到室内值班。当日上午原告物业公司保安部负责人例行检查监控录像时,发现当班人员上述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当即对被告等人提出了口头批评,并作出每人罚款10元的处罚。10月7日,原告公司负责人要求被告老王写出深刻书面检查,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因此写出《关于同意员工老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决定称“根据老王的上述表现及本人态度,经公司研究并结合《劳动合同书》的规定,同意老王写出书面辞职申请,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办公室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老王的辞职手续”。被告老王在该决定上签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了相关手续,离开原告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老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履行解除合同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向被告发放了载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手册》,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该员工手册亦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在当班时没有按保安队员职责规定站门卫岗属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原告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无不妥,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偶尔出现违反劳动纪律后也应当重在批评教育。但原告在责成被告写出书面检查遭拒绝后,要求被告写出书面辞职申请,进而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经常违纪违规”的约定。即在此情形之下,原告依据该条款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当。被告老王在决定上签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被告主动提出辞职申请。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被告老王经济补偿金204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