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陈某在异乡打工不幸受伤致残,协商赔偿事宜时,相关责任人却相互推诿,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包工头陈某某等四被告告上法庭。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南江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陈某在被告陈某某、汤某带领下受雇于安徽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承包了湖北某工程局的建桥工程。2011年9月23日,陈某在用砂轮机打磨钢管时,砂轮机从手中弹出将陈某的右膝部锯伤,伤口血流如注。事故发生之后,陈某先后在武汉和家乡的医院治疗数日,后因无法继续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只得出院等待伤口自然痊愈。陈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陈某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受伤致残之后由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陈某多次去武汉找陈某某等协商赔偿事宜,但相关责任人却相互推诿。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安徽某劳务公司等四被告赔偿自己因伤自残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二万余元。
立案的第二天承办法官就奔赴武汉向被告送达副本等应诉材料,在送达副本的同时法官即与四被告进行了沟通,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可行性方案供其参考。考虑到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急需用钱,法官遂在开庭前多次组织调解,陈某某和汤某认为自己只是劳务介绍人,不是用工者,不应承担责任;安徽省某劳务公司认为公司已把劳务分包给陈某某、汤某,因此应由陈某某、汤某承担赔偿责任;湖北某工程局表示其一贯维护农民工权益,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面对四被告的辩解,承办法官耐心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从情理出发指出原告背井离乡去武汉打工受伤致残,一家人生活没有了着落,值得同情。经多次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由安徽某劳务公司、湖北某工程局连带赔偿原告陈某80000元,其余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原告陈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对承办法官感激不已。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了弱者权利,为农民工解决了实际困难,让农民工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