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陈某和张某因开设赌场,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处罚金1000元和判处管制一年,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吴某(在逃)等人从华容县购进“百家乐”赌博机主机1台,分机10台。与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在逃)等4人合股,其中,被告人陈某占有5%的股份,被告人张某占有40%的股份。同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张某等人在临湘市南正街一居民房的二楼房中开设采用“百家乐”赌博机押庄押闲赌博的赌场,由被告人陈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先后吸引谢某、秦某、刘某等多人进行赌博,赌场采用押庄押闲赌输赢及庄赢时,赌博机自动抽水钱的方式,即庄赢时,赌博机自动抽出5%的水钱,在赌徒兑现分值时从中扣出。2014年6月2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封,当场查获“百家乐”赌博机主机1台,分机10台。另查明,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