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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爆炸物,浏阳男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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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刘继雄  发布时间:2012-06-29 08:32:58 打印 字号: | |
  日前,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陶某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告人陶某和其父亲在临湘市桃林镇某烟花爆竹厂承包经营一条生产线。2011年6月13日下午,其父和浏阳市某黑硝厂联系好购买一吨军工粉后,被告人陶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福田牌厢式小货车从浏阳市某黑硝厂拖军工粉一吨运往临湘市桃林镇,在临长高速桃林收费站东50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陶某非法运输的爆炸物是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好,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刘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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