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因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各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等4人携带铁棍到某宾馆402房,对入住该房间的周某打了两耳光,随后要周某跪在地上并找周某索要5000元钱,周某被迫将400元钱和身份证等物拿出放在床上,被告等人嫌钱少了,随后,被告人张某用铁棍对周某手臂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某用电热水壶对着周某头部进行威胁。周某被迫答应找同事借钱。被告等四人带着周某去借钱,并将周某放在床上的400元钱拿走。周某在同事处借得2000元钱交给了被告一伙。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受他人唆使参与犯罪,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均应当减轻处罚;且两人与他人结伙实施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脏和缴纳罚金,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