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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财产夫妻互不相让 法官调解彰显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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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共军  发布时间:2012-07-02 09:34:48 打印 字号: | |
  2012年 6月28日,湘阴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法官采用人性化执法感化双方当事人,使一件夫妻为财产及小孩抚养问题争吵而互不相让的离婚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当事人凌某某与胡某系夫妻,原住湘阴县洋沙村,200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1年1月及2011年5月生育一男一女,在婚后的十年内,胡某在家生活时间较长,凌某某经常外出务工,两人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日趋淡薄,2011年5月,夫妻到长沙望城丁字镇经营一家超市,主要由妻子胡某打点,丈夫凌某某则购一台旧货车为某物流公司送货,但好景不长,双方为经济及胡某与他人电话联系过密等问题经常产生矛盾,年底时超市经营已难以为继,胡某外出后不再回家,夫妻从此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4月凌某某自行做主将超市以1万元转让他人。胡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对小孩抚养、财产分割提出了请求。

  在庭审中,双方对家庭财产及小孩抚养问题争执较大,原告胡某认为自己抚养小孩、照顾家庭方面付出较多,超市经营中夫妻经济手续不清,现被告又擅自转让超市,而且女儿才一岁多,因此她应多得财产。而被告凌某某认为,在开超市期间,他曾把17万多元的积蓄存折给了原告,他平时是从超市经营款中拿了部分钱,但也支付了部分家庭及经营开支,超市经营中没有明细账目,他转让超市是因为原告不同意回家,经营已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所为,他不同意再给予原告任何补偿。原、被告情绪曾几度激动,双方亲属二十余人甚至相互指责,被值勤的法警及时制止。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庭审掌握的情况,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对各方当事人及亲属做思想工作,分析现在夫妻的财产状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由于他们超市经营并没有收入支出的明细账目,双方也从未算过账,在银行存取款等情况都未提供相应证据,无从查实,加之现在有两个小孩,儿子十一岁,女儿才一岁多,由女方抚养女儿,其抚养时间还较长,因此为了子女的利益及现有情况综合考虑,建议照顾女方,由凌某某给胡某一定的经济帮助,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从人文关怀、和谐稳定、保护弱者出发,使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满足。如果按照一般的处理方法,考虑双方分居时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简单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矛盾不但没有得到化解,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经过法官几个回合的调解,最终被告凌某某做出让步,同意离婚,由他抚养儿子,胡某抚养女儿,他当日拿1万元现金补偿给胡某,财产现在各处的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原告胡某也表示同意该方案,并当庭签订调解协议,法官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后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拿到文书和1万元执行款后的原告胡某显得有些激动,她连声说“谢谢!谢谢!要不是你们这么耐心做工作,我的案子还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决!”双方家属也对法官人性化执法取得的圆满结局连连点头表示赞赏。离开时双方均诚心邀请法官共进午餐,被婉言谢绝。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冯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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