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驾驶未投交强险的摩托车将行人肖某撞伤,双方因赔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日,平江县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吴某赔偿原告肖某全部损失21213.09元。
2011年11月6日下午,吴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木金乡南塘村将横过马路的肖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肖某被人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26天后伤愈出院,但落下十级伤残。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马路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横过道路时未注意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肖某多次找吴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肖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二万五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强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均应依法购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当没有依法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损害时,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依法应当购买的交强险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驾驶未投交强险的摩托车将原告撞伤,虽吴某只是负主要责任,但对原告的全部损失21213.09元(医疗费6859.3元,其他损失14353.79),吴某应当在交强险的相应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