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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放水引纠纷 邻里相斗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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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琼  发布时间:2012-07-04 08:17:42 打印 字号: | |
  本是一村村民,为田间小事棍棒相向,最后落得判刑又赔钱的下场,陈某某对自己的一时冲动是痛定思痛、后悔不已。7月2日,汨罗法院就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1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本村村民朱某某为稻田放水的事发生矛盾,当看见被害人朱某某经过其屋前不远处时,被告人陈某某手持铁棍追上朱某某找其讨个说法,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和扭打。被告人陈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铁棍朝被害人朱某某的头部打了几棍,将朱某某的头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系轻伤。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李家?F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2年元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汨罗市法院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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