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7月2日,汨罗法院对一起涉嫌盗窃笔记本电脑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汨罗市六中办公室,将被害人朱某的一台价值260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给岳阳市五里牌“天祥天元”电脑店老板綦某某,得赃款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也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可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