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锒铛入狱,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同何某、张某(均已判刑)在临湘市名都宾馆商议贩毒赚钱。商议由何某联系购买毒品,张某、李某筹集购买毒品资金、保管毒品,要华某(已判刑)负责将毒品销售。商议后李某开车找到华某,要华某贩卖毒品,华某表示同意。何某打电话找到在广东的曹某(已判刑),要购买10000元的冰毒、麻古,曹某表示同意,尔后李某与张某一同到本市农行汇8000元到曹某指定的帐户上。几天后曹某将购得的冰毒、麻古从广东带回临湘,曹某要何某在本市某宾馆开房,何某、李某便在某宾馆七楼开了两间房进行交易。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