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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走神酿惨案 自首赔偿刑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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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琼   发布时间:2012-07-05 08:26: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一起涉嫌因驾驶不当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F1PH98小货车沿城界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汨罗市古培镇明月村船形屋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撞到,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重伤、徐某某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驾车逃逸。汨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一方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汨罗市法院
责任编辑: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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