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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超载侧翻4死6伤 司机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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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琼  发布时间:2012-07-11 15:40: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一起因为超载及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并依法进行了判决,酿成此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肖某某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6月4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湘AY043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湖南临长段1375KM+500M处时,因超载及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该车所载乘客周某、孙某、谢某某、赵某四人当场死亡,贺某某等六人受轻伤,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机动车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该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当即报案,并于当日向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肇事车辆所属的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亲属、伤者均达成协议,已赔偿死者亲属、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72178.9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车肇事致四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好,而被害人也已得到赔偿,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宣告其缓刑。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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