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梅仙法庭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是一名年仅三岁的幼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王某两个十级伤残,后段手术费用高达三万多元。
梅仙法庭受理本案后,迅速将传票送达被告肇事人邱某及保险公司,并组织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就原告王某的损失进行了核算。由于王某有两个伤残等级,法官依据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当庭对王某的伤残损失依照较高标准进行了核算,并询问两被告是否有异议,两被告均表示同意。案件审理之后,就法庭当庭核算的损失,主审法官组织原告及两被告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主审法官迅速将调解文书制作出来送达三方当事人,并催促两被告将赔偿款迅速转账过来。受害人王某的父亲拿到赔偿款后,激动的对法官说“我没想到钱能这么快到位,真心感谢你们”。
在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有如下几个特点:1、受害人受害较深,损失很大。2、与肇事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理赔很难。3、受害人急需治疗,在缺少救助的情况下容易激发矛盾。这要求我们的基层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要迅速处理,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开庭、协商,让受害人尽早得到赔偿。这能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从事故的创伤中走出来,让他们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也体现了新时代下,我们的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