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被告蔡佃阖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1月,吴某甲(另案处理)去山西省太原市考察假烟市场时,认识了在山西省太原市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赵某(在逃),便想与赵某做假烟生意,赵某要吴某甲去找被告蔡佃阖,并将蔡佃阖的电话号码告诉了吴某甲。吴某甲回到福建省云霄县后,找到了被告蔡佃阖,吴某甲要蔡佃阖帮忙撮合他与赵某做假烟生意的业务,并承诺事成后,给蔡佃阖每箱假烟5元的好处。
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蔡佃阖在赵某丈夫邓某(在逃)到自己家玩时,介绍吴某甲认识了邓某,吴某甲与邓某达成了做假烟生意的意向。吴某甲随后就找到在福建省云霄县生产假烟的吴某乙(在逃),要吴某乙生产假冒卷烟,他负责销售。之后,吴某甲打电话给赵某,想把假烟卖给她。赵某要吴某甲把假烟的样品送给被告蔡佃阖试一下,被告蔡佃阖试后说烟的质量比较好,并打电话告诉了赵某。邓某、赵某夫妇就决定要吴某甲供货,并下了一批假烟的订单。邓某当着被告蔡佃阖的面同意给吴某甲人民币9万元作本钱。不久,邓某将人民币9万元给了被告蔡佃阖,蔡佃阖分2次将该款给了吴某甲。吴某甲再次找到吴某乙,双方约定由吴某乙出资组织生产假冒卷烟,吴某甲负责将假烟销售给邓某、赵某夫妇,吴某乙将利润的5%给吴某甲。吴某甲随后将货款9万元给付吴某乙。在假烟生产过程中,被告蔡佃阖要吴某甲送假烟给他看质量。吴某甲还提出要蔡佃阖帮忙收回假烟货款,蔡佃阖承诺只要吴某甲的假烟质量好,就保证帮他把货款要回来。
2011年3月17日,吴某甲以每件200元的运费雇请方某(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闽E17668江淮货车将吴某乙生产的假冒香烟运输到山西省太原市,在途经京珠高速公路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被查获。查获白沙、芙蓉王等18个品牌卷烟,共523件,计26 150条,该香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 077 733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被查扣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蔡佃阖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蔡佃阖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被告蔡佃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蔡佃阖到案后有揭发同案人共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