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索取到期债权,邹先生竟非法扣押了王先生的大货车,因多次索车未果,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邹先生返还大货车并赔偿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此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2007年9月,邹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大货车以2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先生,购车款每月支付2万元。后几经转手,大货车最终转至王先生手中,此时尚有7万元购车款未付清,这笔债务亦随大货车一起转移到王先生身上,王先生承诺下欠的7万元购车款将于2009年12月底全部付清。可是到期之后王先生并未能如期履行,至2010年9月王先生仍欠邹先生购车款2.2万元。由于未能结清购车款,自此邹先生便扣押了王先生的大货车。后王先生因病治疗又邹先生那里借了2.6万元钱,加上之前所欠的购车款王先生一并出具了一张4.8万元的借条给邹先生。此后,王先生偿还了其中的1.6万元债务,但是其余欠款至今未能还清,邹先生也一直扣押着王先生的大货车,王先生几次要求返还,邹先生均以偿清债务之后再予返还为由予以拒绝。
了解到邹先生扣车的前因后果后,承办法官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与双方进行沟通。首先,单独找邹先生谈话,告知邹先生采用私自扣押他人车辆索取债权的手段是不合法的,双方的纠纷可以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解决,如果手段不当,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会加深矛盾,这样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常不利的。紧接着,承办法官找王先生进行说服工作,告知王先生欠债还钱是应当的,更何况“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法律既保护你对大货车的物权,同时也保护邹先生的债权,希望王先生也能够设身处地的为对方想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经两头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均有悔意,法官便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一起商谈解决方案。经多次商讨,原告王先生表示愿意立即偿还债务,邹先生也表示马上返还大货车,并赔偿王先生车辆营运损失等2万元。至此,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得以顺利解决。
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言:“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权利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因此,我们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留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