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王某恶习不改 再因盗窃入班房
分享到:
作者:袁硕望 钟柳 刘继雄  发布时间:2012-07-20 07:55:14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王富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日前,被告人王富不知悔改,伙同他人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再次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富伙同谢海元、刘银得(均已判刑)携带钢锯、脚扣等工具,驾驶一辆湘FITX88白色福田牌双排座货车,先后三次到临湘市羊楼司镇友爱村地段,由被告人王富爬杆剪线,谢海元、刘银得望风,盗割友爱村冯家组通信电缆线五档、大屋组至柳坪组通信电缆线十三档,每档线长50米,共长900米(型号均为50对),而后运往临湘市金桥路,将所盗通信电缆线销赃给收购站老板邓亚柏,销赃得款人民币4160元,被告人王富分得赃款人民币1880元。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长900米的通信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9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以上判决。
来源: 临湘 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钟柳 刘继雄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