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富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日前,被告人王富不知悔改,伙同他人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再次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富伙同谢海元、刘银得(均已判刑)携带钢锯、脚扣等工具,驾驶一辆湘FITX88白色福田牌双排座货车,先后三次到临湘市羊楼司镇友爱村地段,由被告人王富爬杆剪线,谢海元、刘银得望风,盗割友爱村冯家组通信电缆线五档、大屋组至柳坪组通信电缆线十三档,每档线长50米,共长900米(型号均为50对),而后运往临湘市金桥路,将所盗通信电缆线销赃给收购站老板邓亚柏,销赃得款人民币4160元,被告人王富分得赃款人民币1880元。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长900米的通信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9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