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年过五旬的被告人伍某盗窃一辆摩托,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伍某到临湘市桃林镇笔山村S301公路旁,采取割线等方法,将朱某一辆蓝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5850元。后被失主朱某发现,朱追赶至桃林镇长春花炮厂附近,被告人伍某正驾驶摩托车往临湘市贺畈乡方向逃离。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伍某被石头绊倒摔伤后被临湘市公安机关送临湘市中医院治疗,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伍某自愿认罪,赃物被追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