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校园纠纷案件。起因是原告张悦与被告吴颖在学校午休期间玩耍时同时推窗户玻璃,致使玻璃暴裂,玻璃渣不慎飞进 原告左眼,引发纠纷。张悦诉至法院,请求吴颖及所在学校赔偿相关损失。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查证、认证,法院确认了该案基本事实:张悦、吴颖均系屈原管理区某中学学生,2012年3月28日中午1点多,在教室里的原告张悦喊正在教室外晒太阳的被告吴颖一起玩耍,吴颖走到窗前想推开窗户,张悦在里边用手挡住窗框,在互推的过程中玻璃突然破碎,致使原告左眼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场同学立即通知了学校老师,老师赶来后将原告送至附近诊所进行了简单包扎,后因伤势较重又转至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吴颖的家人支付了8000元,被告学校支付了7000元费用。
法院认为,张悦、吴颖在教室内、外相互推窗户玻璃嬉闹,致使玻璃突然爆裂,对该次事故的发生,二人均有责任。又查明,学校是一所农村初级中学,因条件所限,学校并未开设学生食堂,有一部分学生中午在校外就餐后,即自行在校园自由活动;学校定于中午一点一十分后学生在教室自习,并有教师值班管理。对于有部分学生午餐后在校自由活动,学校是明知的,原、被告在庭审中都认可事故发生在中午一点以后,虽然在一点十分之前还是之后存在争议,但即使是发生在一点十分之前,也是上自习课的预备期间,学校应有责任维持一定秩序;对该段时间学生的管理学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此,在事故发生在中午一点十分之前还是之后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悦和吴颖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推挡窗户玻璃所可能引发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但其在互推窗户玻璃或窗框嬉闹时,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均有过错,法院依法酌定吴颖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悦亦应自负30%的责任。因被告吴颖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王艳(吴颖之母)承担。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