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宾馆开房留人吸毒 被判拘役并罚金
分享到:
作者: 黄琼  发布时间:2012-07-25 15:44:28 打印 字号: | |
  “毒品猛于虎”,吸毒的人固然是可恶,但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更是行径恶劣,为社会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的。7月25日,岳阳汨罗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依法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查明,2012 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自己开宾馆的便利条件,两次提供房间容留胥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汨罗市大众北路某宾馆吸食毒品。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鉴于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黄琼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