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猛于虎”,吸毒的人固然是可恶,但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更是行径恶劣,为社会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的。7月25日,岳阳汨罗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依法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查明,2012 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自己开宾馆的便利条件,两次提供房间容留胥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汨罗市大众北路某宾馆吸食毒品。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鉴于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