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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后老人病情恶化 对方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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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 佳 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2-07-26 15:17:08 打印 字号: | |
  车主将车停在广场,和跳舞的老人发生纠纷。结果老人受到刺激,导致病情恶化,被送往医院抢救。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车主等三被告赔偿老人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7000余元。

  2011年9月4日下午5时30分许,杨某驾驶小车和朋友陈某、罗某前往岳阳市金鹗东路某超市附近就餐,并将小车停靠在超市门口的广场上。晚上7时许开始,彭某和其他舞伴一起到广场上跳舞。杨某就餐完后,准备发动车离开,彭某于是上前,告知杨某,称广场那里是跳舞的地方,下次不要把车停在此处。杨某则回应此处并没有禁止停车,况且她停车在先,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彭某用脚踢了下车一脚,杨某则下车将跳舞用的音响踢翻,并与彭某对骂起来。见杨某和彭某发生争吵,坐在车里的陈某、罗某也下了车骂彭某。之后,双方被围观人员劝开,杨某三人乘车离开。几分钟之后,彭某全身发抖,口吐白沫,昏倒在地。随后,彭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半个月时间里,彭某先后到了三家医院进行诊治,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现场的广场是为市民提供文化娱乐、便利购物与休闲的公共场所,市民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要自己规范自身的行为举止,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本案中,原告、被告分别在广场上跳舞和停车本来都无可厚非,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双方均应采取文明礼貌、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被告杨某和原告彭某发生口角后对骂,踢翻音响设备,致使矛盾激化,被告陈某、罗某在纠纷发生时不但没有有效劝阻杨某,反而帮杨某一道对原告进行吵骂,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尊老爱幼这一公序良俗,行为明显过错;原告彭某在发生口角后没有控制自己的情绪,与被告对骂,对纠纷的发生有具有响应的过错。原告身患左侧后交通动脉瘤等严重疾病,在情绪失控 激动之下导致病情恶化,该后果与三被告的吵骂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健康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鉴于原告自身患有疾病并且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相应减少被告的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杨某、陈某、罗某连带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等12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7000余元。
来源:楼区法院
责任编辑:段 佳 胡渊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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