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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国家土地 村小组长因无知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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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琼  发布时间:2012-07-26 15:18:20 打印 字号: | |
  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私自进行买卖或者转让。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自2010年元月起担任汨罗市高家坊镇青江村田树组组长期间,曾多次召集本组村民开会,在未经镇政府、国土局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本组城界线旁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让给他人作宅基地用,然后被告人彭某和田树组村民与周某某、周某等二十四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双方在购地者的建房报告上签字代替土地转让协议,当周某某等买主交付买地款后,被告人彭某即开出收条,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买主。自2010年元月至2011年初,被告人彭某将青江村田树组15.87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利696100元,所获利润平均分配给青江村田树组村民。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汨罗市高家坊镇青江村田树组组长,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5.87亩,且非法获利6961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被告人彭某犯罪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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