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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耕种他人水田,法院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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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2-07-31 08:21:2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平江县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将水田返还给原告,并赔偿经济损失400元。

  邓某、余某夫妇与龚某为同村同组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因龚某母亲去世理应减少土地,而邓某家因增添了人口需增地,经组上调整将龚某家种植的0.65亩水田调整给邓某家,并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此后该水田一直由邓某家耕种。2012年邓某家收获油菜后,龚某趁邓某夫妇不在家以本组其他应出田户未出田为由,强行将该水田栽上水稻,邓某夫妇得知后从打工地请假回家处理此事,经村、镇多次调解,龚某拒不返还,无奈之下邓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将所侵占的水田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立案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及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但被告均不同意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原告邓某、余某夫妇于1998年依法承包了该水田,村委会也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水田依法应由邓某夫妇耕作,龚某强行耕种并拒不返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返还,并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参照当地栽种水稻的收入,酌情予以支持4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邹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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