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扫墓、寄托对于逝去亲人的哀思,这是沿袭了几千年的中华习俗。本是一件无可厚非的好事,但对于家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仰天湖社区某村的傅某某来说却是因为安全意识不够,想尽孝心反而办了一件坏事。近日,汨罗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29日(清明节),被告人傅某某独自一人带了鞭炮、香烛、纸钱等扫墓用品到汨罗市红花乡刨塘村的“十里长坡”给父母上坟扫墓。在扫墓过程中,由于其没有做好足够的防护措施,导致点燃的鞭炮引燃了周边的杂草。被告人傅某某发现起火后马上向其丈夫和其他人员求救,自己也一直在现场扑火,但当天天气晴朗,风势较大,火势蔓延得很快,造成了森林火灾。后经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涉及林地面积2.55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考虑到其在引发森林大火后积极灭火,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