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扈某去其叔子家寻人,顺手牵羊盗取自家叔子现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扈某到被害人唐海家找孙子,发现唐家无人,便将其卧室席梦思下一红色皮包内10000元现金盗走。唐海报案后,扈某于8月21日22时许将8000元赃款用红色塑料袋包好丢入唐海家卧室内。8月22日下午,扈某的丈夫唐珑将余下赃款2000元交给唐海。另查明,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扈某在其丈夫唐珑的陪同下向临湘市公安局羊楼司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扈某与被害人唐海系叔嫂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扈某案发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扈某全部退赃,且盗窃的被害人是自己的亲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扈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故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