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非法采矿案进行公开审理。
2008年8月份,被告人章某伙同张某、任某(均在逃)等人在岳阳市国土局蒋某(已判刑)与岳阳县国土局易某(已判刑)的安排下,对岳阳县新开镇1号钒矿点进行投标,被告人章某与张某、任某、蒋某、易某等人通过多次商量,决定一旦中标就采取超范围进行挖矿。在拍卖过程中被告人章某和张某、任某等人采取围标的方式成功中得该标段,生产中就采取超范围采矿获利。期间,第一次偷采矿石赚得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章某和与张某等五人每人分得七万元;第二次超范围采矿一万余吨,获利一百七十余万元,被告人章某从中分得三十万元,非法采矿过程中被告人章某共获利三十七万余元。
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以及法庭上的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犯非法采矿罪,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