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被告人马某因结伴持刀抢劫的士司机,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晚,被告人马某与李某、骆某(均已判刑)商议抢劫的士司机。当日晚22时许,三人在临湘市向阳路路口拦下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大地飞鹰公司的士车。当的士车驶到城南乡王禾村村部门前时,骆某要刘某停车,三人下车后,被告人马某将砍刀交给李某,李某站在副驾驶室门外,将头伸进车门,右手持砍刀架在刘某的脖子上,骆某手持砍刀站在刘某的身边对刘某说:“师傅,把点钱做路费”, 刘某说:“你们莫乱搞。我给你们50元钱”,骆某说:“50元钱不够,你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 刘某拿了100元给骆某,被告人马某又从刘的身上搜出175元现金和三星C288手机一台。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