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无资质承包建房,质量瑕疵要赔偿
分享到:
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2-08-07 20:52:54 打印 字号: | |
  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没有任何资质而将房屋建设施工予以发包,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谁担责?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发包人与承包人按三七的比例承担责任。

  彭某经常承包一些建设工程,彭某与吴某的儿子系初中同学,因而彭某与吴某认识,2010年吴某家要建一栋五层高的楼房,经双方协商吴某与彭某签订了房屋施工合同,约定彭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吴某的房屋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彭某即按吴某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途中部分工程彭某按吴某的要求作了更改。一年后房屋竣工交付给吴某,吴某住进去后发现过梁悬空、墙壁渗水等质量问题,吴某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认为房子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费用38000元。吴某与彭某多次协商解决办法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彭某赔偿维修费用38000元及鉴定费用8000元。

  开庭审理时彭某对吴某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赔偿46000元,经多次调解未能成功。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被告彭某为个人,并非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现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已经竣工,原告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有相应的证据佐证,被告作为承包人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对工程的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明知彭某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仍将房屋施工工程发包给他,且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设计单位的同意擅自指示被告对设计图纸作了部分修改,没有完全按设计图纸施工,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酌定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吴某维修费及鉴定费共32200元。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邹方全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