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无钱玩耍与人抢劫的士司机,今天上午(8月7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柳某和张某在岳阳市玩时,因没钱用了,便商议抢劫出租车司机,次日凌晨10分,2人从岳阳市某娱乐城前租乘出租车到临湘市长塘镇,当车行至镇曹田村小学前时,被告人柳某便用刀顶住的士司机的腰部找其要钱,的士司机被迫将身上的人民币200元给了被告人柳某。尔后,柳某从车上将司机拖下车搜身,将其身上的人民币80元搜走,接着到车上去搜,的士司机趁机逃离。被告人便逃离现场。2011年9月6日,被告人柳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柳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