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湖南、江西省境内高速公路及国道上出现专门驾车跟踪运输货物车辆的作案团伙,该团伙采取爬车盗窃的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日前,该作案团伙主要人员陆续归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被告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判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审理查明,自2007年9月份以来,被告蒋某、徐某伙同同伙12人(其余案犯7人入刑,3人外逃),在湖南省、江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上驾车跟踪运输卷烟、药品等货物的大货车,采取爬车盗窃的手段作案5次,盗得软白沙香烟6箱、白沙精品二代香烟4盒、蓝盒芙蓉王香烟20箱、药品“丽珠得乐”41箱,价值人民币399 950元。其中,被告蒋某作案5次,盗窃价值人民币399 950元;被告徐某盗窃作案1次,盗窃价值人民币82 000元。
2007年9月12日晚,被告蒋某伙同邓某等人驾驶面包车从长沙卷烟厂附近跟踪白沙运输公司驾驶员帅某驾驶的货车,在京珠高速株洲县王十万至朱亭路段,采取爬车盗窃的方式,盗得该货车内“白沙精品二代”香烟4箱,价值人民币17 600元。
2007年9月15日晚,被告蒋某伙同邓某等人驾驶面包车从长沙卷烟厂附近跟踪白沙运输公司驾驶员盛某驾驶的货车,在浏阳市跃龙路段,采取爬车盗窃的方式,盗得该货车内软“白沙”香烟3箱,价值人民币5 175元。
2007年9月18日晚,被告蒋某伙同邓某等人驾驶面包车从长沙卷烟厂附近跟踪白沙运输公司驾驶员邓某驾驶的货车,在耒阳市平镇境内,采取爬车盗窃的方式,盗得该货车内软“白沙”香烟3箱,价值人民币5 175元。
2007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蒋某伙同邓某等人驾驶面包车从常德卷烟厂附近跟踪芙蓉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的货车,在江西省萍乡市至南昌市路段,采取爬车盗窃的方式,盗得该货车内蓝盒“芙蓉王”香烟20箱,价值人民币290 000元。
2011年5月8日,被告蒋某、徐某伙同蒋某驾驶金杯牌面包车、徐某驾驶本田小轿车,从广州市联鑫物流公司附近跟踪高某驾驶的货车;在京港澳高速临长段,由雷某驾驶金杯面包车靠近货车,同伙“小伍”顺势爬车盗窃货物,被告人蒋某等沿路拾捡货物,被告徐某则驾驶小轿车跟着后面望风,五人共盗得该货车上药品“丽珠得乐”41箱,价值人民币82 000元。快到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的时候,被告蒋某、徐某等人发现有警察查车,蒋某等四人便弃车逃跑,徐某驾驶本田小轿车过羊楼司收费站后逃回耒阳。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王景星认为,被告人蒋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徐某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蒋某、徐某伙同他人流窜盗窃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被告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