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时缴纳电费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日,汨罗法院对一起涉嫌偷盗国家电力资源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骆某某采取私自更改电能表封印与计量表封印、破坏电能计量表计度器齿轮,使电能表少计量的方法,帮助电力用户何某某等人盗窃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汨罗电力局电能,造成电力不明损失。被告人骆某某分别从何某某等人处收受现金共计1100元、蓝盒芙蓉王烟一条、黄芙蓉王烟两盒。经湖南三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窃电能为16982KWH,盗窃价值为9985.43元。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汨罗电力局补交了因偷电损失的电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电能表封印与计量表封印、破坏电能表计度器齿轮,使电能表少计量的方法,帮助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汨罗电力局补交偷电电费,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骆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