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中院法官教你如何打“官司”之八
如何处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09 0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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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李伟辉法官说:这些年来,我们推行了“审赔结合、先赔后判”的措施,把解决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作为一件实事来抓,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存在较大区别: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所以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除考虑直接经济损失额之外,应重点考虑被告人的直接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赔偿协商,就是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不判或少判。三是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不是社会上说的“花钱买刑”。四是对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生活特别困难的,主要通过当地政府给予救助。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