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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非法拘禁他人32天 一头目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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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琼  发布时间:2012-08-10 09:23:35 打印 字号: | |
  参加传销的人无知,组织传销的人可恨,而因为传销非法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人则是触犯了国家法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岳阳汨罗市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嫌非法拘禁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4月2日,被害人王某被其网友陈某某以到汨罗玩为由从湖北骗到湖南省岳阳县,在王某来岳阳县之前,传销组织人员夏某就安排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逃)、杨某(在逃)三人看守王某。在王某到达岳阳县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杨某以抓其头发殴打、泼水等方式阻止王某离开并将强行扣押其身份证、手机等贵重物品,还多次强迫王某给家人及朋友打电话要钱。2012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王某转移至汨罗,5月5日,被害人王某趁看守人员不注意之机从传销窝点的厨房跳窗逃走摔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至此,被害人王某已被限制人身自由32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20000元,被害人王某也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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