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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盗窃恶习不改获刑七月罚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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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钟柳 刘继雄  发布时间:2012-08-10 09:25:16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被告人邓某,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2011年5月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1年9月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湘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到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屋村刘某家,在刘某家卧室和堂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价值人民币504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被告人邓某的亲属将所盗款物共计人民币35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刘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官说法】本案审判法官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亲属将所盗款物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临湘 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钟柳 刘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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