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依特别程序审理了一起宣告失踪案件,终审判决钟某某为失踪人。
申请人钟某于2012年3月19日来院诉称,其女钟某某于2005年元月离家,此后失去联系,经多方查找均无果,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钟某某失踪。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某系申请人钟某之女,1997年3月生育了一个非婚生之女,2005年元月离家未归,申请人经多方联系、查找,均无消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寻找钟某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即3个月届满,钟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钟某某自2005年元月离家,至今已7年未归,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钟某作为钟某某的父亲,现申请宣告钟某某失踪,符合申请人的条件。本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宣告钟某某为失踪人,并指定钟某为失踪人钟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也依法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