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伤,同时引发雇主间的纠纷,2012年8月8日,平江法院梅仙法庭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雇员与雇主间的纠纷、两雇主彼此间的纠纷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一同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1年被告彭某与彭A各以50%的份额在平江县大洲乡合伙兴建了一家水泥砖厂,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彭A经被告彭某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份额全部转让给被告陈某。原告邹某受被告陈某、彭某的雇请,在该水泥砖厂做工。2012年4月7日17时许,原告在清理砖厂的搅拌机时,左足不慎受伤,先后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进行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需自受伤之日起全休三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了5690元费用,后因原、被告就赔偿款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邹某、被告陈某与彭某三方矛盾激烈。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被告陈某认为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主张不合理,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被告彭某应与自己承担连带责任,而彭某认为自己已于4月5日退伙,对原告4月7日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陈某与彭某就彭某是否退伙一事各执一词,彭某认为4月5日其已和陈某进行了清算,并明确表述了要退伙,且有在场证人作证,而陈某认为4月5日双方虽进行了砖数清算,但其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彭某退伙,双方之间也没有书面退伙协议,彭某4月7日还雇请了他人到砖厂做工,因此并未退伙。
针对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退伙一事的纠纷以及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赔偿事项的纠纷,法庭分别展开了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首先向两被告阐述有关合伙与退伙的相关法律规定,随后根据砖厂实际经营情况,建议两被告将砖厂转卖,在赔偿原告损失后再按各自份额分割财产或债务。两被告就4月5日被告彭某是否退伙一事存在较大争议,同时从砖厂整体利益出发,彭某表示不愿意将砖厂转卖,希望继续经营。经再三协商,被告彭某与陈某两人另行达成了书面协议,即从8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砖厂由彭某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12年12月30日之后,砖厂再由彭某转让给陈某经营。原告的损失经当庭核实,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在内共计26707.5元,承办法官在做好背对背的调解工作后,建议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75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690元凑齐整数后由两被告再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本案在法庭主持下最终达成了由两被告自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作为同村人的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彭某三人也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