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三次策划、参与持刀抢劫、共分得赃款68元,19年后换来了7年的牢狱生活,家住汨罗市古仑乡渡头村一组的陈某某恐怕现在是肠子都悔青了。近日,汨罗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7年。
经查明,1993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黎某某等六人(已判刑)骑自行车携带菜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107国道大荆街至黄市乡划塘村路段,三次对107国道过往车辆司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48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68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