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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放不思悔改 因盗窃再入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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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琼  发布时间:2012-08-15 11:06:28 打印 字号: | |
  任某,2005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汨罗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2月25日减刑释放。2012年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3日被逮捕。近日,再次被汨罗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2011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窜至汨罗市高家坊镇六丰村黄冲湾组甘某某家,采取强行撞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甘某某家中,在甘某某家的卧室里盗得现金27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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