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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狗贼获刑2年2个月罚金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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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2-08-17 16:34:16 打印 字号: | |
  每到清晨,一支4人盗狗队就悄悄的出现在三荷乡,杀狗,收尸,运输,销赃,分工合作,配合默契。一时间,村民恨之入骨,狗狗闻风丧胆。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在村民的帮助下,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7月24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1年8月14日凌晨1点,在家睡觉的唐某,听到外面犬叫个不停便起来察看,发现一男子背着袋子从他屋后走出来,他上前抓住该男子问干什么?突然来了两台摩托车,该男子挣脱后立即上了摩托车超平地方向跑了。喊声惊动了唐某的弟弟和邻居,于是大家一起来到邻居家商量,因为前天晚上唐某的狗和邻居家的狗都被盗了,觉得这伙人很可能是偷狗的,此次未成,估计还会回来,便约定各自在家守候。半小时后,他弟弟发现一男子驾驶一台摩托车,车尾装有一个大铁箱,后面还挂了两蛇皮袋东西,他就和弟弟喊了邻居驾驶面包车追赶。赶到联合村周家组将其拦住,发现被盗的犬,并当即报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至14日,被告人李某和周某(已判刑)邀集万某(已判刑)和许某(在逃),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三荷乡双桥村、联合村、平龙村,采取由周某使用弩发射带毒针头的方法,射杀村民家犬,被告人李某配合射杀并收集被射杀致死的家犬,被告人万某驾驶摩托车接应运输,许某负责销赃。该团伙共盗窃作案三次,盗得村民家犬28只,毛重968斤,单价为毛重每斤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7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才刑满获释,所以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胡渊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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