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日前,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岑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李某从“老尾”(在逃)处购进毒品冰毒、“麻古”后,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其租住房内,先后3次分别以260元/克、6元/粒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岑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95.7克、“麻古”749粒。2011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李某时,从其租住房里搜出冰毒191.9克、“麻古”317粒。
其犯罪事实经过如下:
2011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房里,以260元/克得价格出售冰毒84克、6元/粒的价格出售“麻古”300粒给被告人岑某,得销赃款23640元。
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房的楼下,以260元/克的价格出售冰毒26克给被告人岑某,得销赃款6760元。
2011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房里,以260元/克得价格出售冰毒85.7克、6元/粒的价格出售“麻古”449粒给被告人岑某,得销赃款21000元。余下赃款5094元,两人约定由被告人岑某将毒品销掉后给付。
运输毒品事实: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岑某与付某(另案处理)驾驶粤SFD559号牌轿车将所购毒品冰毒85.7克、“麻古”449粒运往河南信阳,在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临湘羊楼司收费站时被查获。
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岑某与付某在运输冰毒、“麻古”到河南省信阳市途中被查获时,从其车上搜出自制手枪1支。(仿六四式手枪1支为枪支、子弹2发为国产7.62mm制式枪弹。)
【法官说法】本案审判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国家禁止的毒品而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五十克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岑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国家禁止的毒品而运输毒品五十克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俩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岑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岑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是运输毒品的未遂,应当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提出:“具有立功情节,是从犯。”经查,被告人岑某虽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绰号、体貌特征及联络方式,但临湘市公安机关是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查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而将其抓获的。俩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是共同犯罪。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提出:“痕迹鉴定报告不够完善,不能确定岑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