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之父被自行滑动的机动车压死在车外,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投保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及意外伤害保险19万余元。8月23日,经岳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二审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保险金14.4万元。
2011年5月30日,闾某某在临湘市某保险公司为其拖拉机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并为其父闾某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赔偿限额均为38 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1年10月12日,闾某驾驶该拖拉机运货至某砖厂,厂方卸货时致拖拉机自行滑动,闾某欲进入车内控制车辆时拖拉机侧翻,闾某当场被压死在车外。经交警部门认定,闾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闾某某要求临湘市某保险公司理赔未果,于2012年3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临湘市某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2万元,赔偿人身意外保险金76 000元,后又自行撤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闾某被压死在车外时不再是机动车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被保险人,判决临湘市某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临湘市某保险公司认为闾某驾驶拖拉机运货的行为没有完成,闾某系为履行驾驶员职责试图控制拖拉机而被压死,不能因其卸货时及被压死时身处车外就否定其驾驶员身份,闾某系交强险条例规定的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上诉至岳阳市中级法院,请求二审改判不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
二审合议庭经多次庭外协调,缩小了双方差距,于8月23日第二次开庭调解,促成双方当庭自愿达成了由临湘市某保险公司在2012年9月5日前支付闾某某交强险保险金8.4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