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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一被告被判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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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刘继雄  发布时间:2012-08-24 10:42:21 打印 字号: | |
  8月23日,笔者获悉两被告因夜宵摊喝酒滋事,致人轻伤,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赵某被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内禁止与同案人接触。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李某、赵某与曾某(已判刑)、李某(在逃)等人在临湘市五里牌火车站广场吃夜宵时,与“黑皮”因喝酒之事引起纠纷,赵某认为“黑皮”吃住了自己这方,遂商量找人报复对方。赵某召集了当时同在火车站吃夜宵的其他二十余人,由李某联系梅某等人同去取刀。在取刀去的路上一直电话与曾某保持联系,双方先后约至在本市南太路和五里牌会合。到五里牌广场后,有人喊“往五星茶楼去的人黑皮一伙的。”于是,在曾某的带领下,被告人赵某等人冲上五里茶楼,误将被害人孙某、胡某当成是“黑皮”一伙的人抓下楼,然后挟持到白云镇铁路边一顿毒打。后被告人李某到达现场,才发现拆错了人,同案人李某要同伙将被害人孙某送至临湘市人民医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赵某的亲属各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医药费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挥的罪名成立。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临湘 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刘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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