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不仅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012年7月16日,华容县法院注滋口法庭庭长袁清接待了这样一个当事人,对方是一个73岁高龄的老人,名叫娄正清,住在华容县注滋口镇隆兴村一组,诉称现在由于年龄过高,身体不适,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要求自己的两个儿子承担生活费以安度晚年,但是两个儿子说出种种原因拒不出任何赡养费用,原告娄正清只好寻找有关单位来处理此事,但是经过派出所、司法所、乡政府的多次调解,娄正清的两个儿子还是不承担任何赡养费用,娄正清只好把两个不孝的儿子告上法庭,希望自己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袁庭长高度重视这起赡养权纠纷案件,立马通知注滋口法庭副庭长潘志凯,要求马上立案,并彻底处理好这件事情,潘志凯副庭长通过细致询问后了解到:原告娄正清有两个儿子,长子叫娄长伏,次子叫娄长发,现在都已经成家立业,并且都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问题,潘志凯副庭长细致地解释:虽然被告说出种种原因为借口来推脱赡养年迈的老人,但是任何原因都构不成不赡养父母的理由,所以被告娄长伏、娄长发应当要承担赡养的义务,为了让老人放心,潘志凯副庭长当天就驾车从华容县到注滋口镇隆兴村一组,把传票送给了娄正清的长子娄长伏和次子娄长发。
现在娄正清已经是73岁高龄,从两个儿子的第一声啼哭嗷嗷待哺到瞒珊学步,从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原告呕心历血、含辛茹苦、任劳任怨、无怨无悔抚养教育两个儿子,风风雨雨几十年,原告先后看见自己的儿子完婚成家,看见儿孙满堂,感到无比的欣慰,幻想自己的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但是自己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晚年如此的凄惨,我们作为为人民排忧解难的人民公仆,有权利也有义务为高龄老人伸张正义,通过法律途径惩罚每一个不孝子孙。
每一个人都会老去,真心的希望每一人善待自己年迈的父母,让自己的父母安度一个无忧的晚年才是我们做子女应该做的,不要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孙明天的行动,还是为你的子孙做一个好榜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