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欧阳因抢劫一部价值才200元的手机,被法院判处六个月判刑,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欧阳在临湘市南正街可乐动漫城玩时,看到同在游戏室玩的叶某身上有钱就决定在他身上搞钱,于是便伙同两位同伙故意找茬,并以叶某得罪了周某为由,将叶某拖到“可乐动漫城”旁的巷子内对叶某实施了殴打,并抢走了叶某一部老红色康佳手机,后三人将抢来的手机归还叶某的老师卢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欧阳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6周岁,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退清全部赃物,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