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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 无权继承遭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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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斯琴 贺应征  发布时间:2012-08-29 08:02: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因证据不足,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甲系刘乙的堂兄弟刘丙之子,与刘乙原系叔侄关系。张某与刘乙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3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3月11日,刘乙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产主要是位于乡下的一栋房屋以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十六万余元。其中,原告为办理刘乙的丧葬事宜拿走了16万余元中的6万元,其余赔偿款由被告张某领取。后刘甲主张其在1991年农历正月已过继给刘乙,他有权继承刘乙的遗产,与张某对继承刘正春的遗产发生争议,刘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依法继承赔偿款的相应份额。另刘乙生前无亲生子女。刘甲与刘乙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刘甲亲生父亲刘丙的户籍登记在刘甲户籍薄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刘甲对刘乙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刘甲与刘乙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本案原告所主张在1991年农历正月就已过继给刘乙,他与刘乙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当时我国还未颁布收养法,所以确定刘甲与刘乙之间是否建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从以下几点考虑:1、双方是否长期共同生活;2、双方是否得到当地群众的公认;3、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消除。具体到本案,从本案庭审情况及综合双方的证据分析可知,原告刘甲与刘乙并未长期共同生活,且刘甲与刘乙的收养关系也未得到当地群众的公认,刘甲与亲生父亲刘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消除。因此,原告刘甲提出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与刘乙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他不是刘乙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无权继承刘乙的遗产。法院遂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来源:湘阴 法院
责任编辑:黄斯琴 贺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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