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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甘邀舞被拒 酒吧滋事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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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钟柳 李跃进  发布时间:2012-08-31 07:11:54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日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吧滋事致人轻伤的案件,被告姚某、廖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姚某、廖某等人在临湘市“金钻酒吧”跳舞时,被告姚某想邀刘某的妻子徐某跳舞,被徐某当场拒绝。被告姚某不甘心,在徐某送酒时拦住徐某,被害人刘某就上前制止,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姚某、廖某等人围着刘某拳打脚踢,持啤酒瓶、木椅子砸。刘某随后往电梯口子跑,被被告姚某、廖某等人追上。被告姚某等人又用木椅子、消防灭火器打刘某的头部,其中被告廖某持消防灭火器将刘某头部打伤,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系轻伤。彭某在劝阻过程中也被打伤,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姚某、廖某等人在追打刘某过程中,将“金钻酒吧”的物品砸坏。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025元。

  案发后,被告姚某、廖某分别于2011年9月14日、10月14日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被告姚某、廖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被告姚某、廖某赔偿临湘市“金钻酒吧”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告姚某、廖某赔偿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

  【法官说法】法院认为,被告姚某、廖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姚某、廖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姚某、廖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姚某、廖某犯罪后均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姚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廖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金钻酒吧”和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和被告人廖某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廖某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临湘 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钟柳 李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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